Article 19
In force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倾倒、抛撒、堆放在以下区域:
(一)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
(四)河道、沟壑、村头等其他非指定的地点。
禁止随意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禁止违法将城镇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