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倾倒、抛撒、堆放在以下区域:

(一)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

(四)河道、沟壑、村头等其他非指定的地点。

禁止随意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禁止违法将城镇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