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八条有效保洁员负责村庄内收集点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单位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收集、运输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收集,并将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二)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三)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垃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