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理。

易腐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或者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可回收利用垃圾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理。

鼓励利用生化技术、焚烧发电等方式,综合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