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设立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