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设立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