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自接到旅游举报、投诉后,作为第一受理责任人,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及时通知举报、投诉者;对于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