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自接到旅游举报、投诉后,作为第一受理责任人,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及时通知举报、投诉者;对于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