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