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旅游投诉平台和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