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旅游投诉平台和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