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旅游车(船)、旅游购物等旅游场所应当标示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