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与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以分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承包经营、转让。出让、转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