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国有旅游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设标准、开发进度、经营期限、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