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和设施的义务,不得在旅游景区(点)规划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取土、砍伐树木、排放污染物等影响旅游环境、破坏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