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开发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和设施的义务,不得在旅游景区(点)规划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取土、砍伐树木、排放污染物等影响旅游环境、破坏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