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以分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承包经营、转让。

出让、转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