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九条有效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旅游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客运、旅游商品以及从事民族文化旅游、观光旅游和专项旅游的,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