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区)的旅游协作。支持边境和边远地区以及区内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积极推进与南亚的旅游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