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建立旅游商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研发、生产、销售等综合配套的旅游商品市场体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