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传承与发展,加大对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推进民族医药研究和资源保护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民族医药学术理论的整理、研究,开展民族医药传统诊疗技术和加工方法转化及利用,支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