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动中小学结合课程内容开展中医药文化教育,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博物馆、健康养生文化体验场馆,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扩大中医药影响,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