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经典名方、秘方、验方、诊疗技术、炮制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所持有的中医药经典名方、秘方、验方、诊疗技术、炮制技术和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合作开发、利益分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