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传承与发展,加大对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推进民族医药研究和资源保护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民族医药学术理论的整理、研究,开展民族医药传统诊疗技术和加工方法转化及利用,支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