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支持建设国医大师、名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工作室,开展历代名家学术思想研究,传承推广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经验。建立师承教育培训机制,鼓励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与教育教学,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