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经典名方、秘方、验方、诊疗技术、炮制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所持有的中医药经典名方、秘方、验方、诊疗技术、炮制技术和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合作开发、利益分享。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