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