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容的,由出版、文化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