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营业性演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