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维修机动车,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和单价,并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已更换的报废配件、总成,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