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包括汽车(含摩托车)大修、小修、总成修理、车辆维护和专项修理等。

机动车性能检测包括技术检验、故障诊断、维修质量检测和专项检测等。

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到定点的维修单位维修、检测车辆或者安装设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