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运输线路、车辆等级、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承运人等信息,维护旅客自愿购买保险的权利,并在售票窗口以醒目的藏汉两种文字予以提示。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客运经营者和旅客违法收费、摊派、推销各类物品;

(二)在售票时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搭售保险;

(三)不及时结算或者占用、挪用客运经营者票款;

(四)强迫客运经营者提前或者延缓发车;

(五)在站外拦车检查;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