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客运经营和客运站经营应当分离,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进站客运经营者,公平排班、售票、发车。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对客运排班、售票、发车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客运站经营者对客运班线经营者无故停班或者连续2个班次不进站经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