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客运班车应当服从站(场)调度,依次排班,按序发车,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揽客。

客运包车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办理包车手续。不得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旅游客车不得招揽、运输非旅游人员,不得沿途揽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