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旅客运输规则,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中途下车或者加价,不得以堵站等方式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除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导致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运送。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转乘的,应当按照旅客要求退还票款或者安排改乘;造成旅客购置高档车票改乘低挡车的,应当退还票价差额;造成旅客购置低档车票改乘高档车的,不再补交票价差额;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托运的行李丢失、短缺、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旅客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车辆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