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等。客运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挂靠经营。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安全、普遍、连续的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