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客、货严重滞留紧急疏散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调度。

承担前款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下达任务的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