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4至8年的有期限经营制度。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车辆类型等级、班线类别和资质条件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经营期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本条例修订之日起6个月内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
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客运经营权不得出租、擅自转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