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专用发票由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管理和发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监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道路运输证牌、路单、运单和费用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印制、管理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和标志。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前款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出具统一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有权拒付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