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专用发票由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管理和发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监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道路运输证牌、路单、运单和费用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印制、管理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和标志。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前款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出具统一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