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环境卫生职责:(一)配备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垃圾日产日清;(二)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三)经营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落实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四)经营海鲜等水产品的摊台要设置排水设施,设有鱼鳞围挡,配置废弃物隔渣过滤设备,废弃物要使用密闭收纳容器收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