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相关防疫要求,履行防疫职责:
(一)活禽经营应当具备相关动物防疫条件,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区域管理;
(二)做好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