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并在农贸市场内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二)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食用农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四)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对场内经营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