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者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卡:(一)在本市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的;(二)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两千毫升以上的;(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千五百个小时以上的;(四)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无偿献血荣誉卡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