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者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卡:
(一)在本市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两千毫升以上的;
(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千五百个小时以上的;
(四)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无偿献血荣誉卡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