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荣获无偿献血荣誉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进入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

(二)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享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献血者的优待办法。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