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无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