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无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