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经依法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