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预防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