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经依法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