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在山区、丘陵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