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发生大面积跨县级区域超标粮食时,省财政对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对粮食经营主体擅自收购超标粮食或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