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负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负责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地方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